司法院院解字第35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官非不得由政党提名登记为此次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又旅居他省多年而本籍未变更者,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仍得申请登记为本籍所属选举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