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63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33号解释》 院解字第3634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台湾法院刑事案件接收前之确定判决,既系经日本法院依当时应适用之法令而为裁判,与我国法令自不生比较问题 (参照台湾法院接收刑事案件处理条例第五条前段) ,惟犯罪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应依当时适用之法令所定之最重本刑,分别依罪犯赦免减刑令各项规定定其赦免或减刑。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