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63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3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3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所谓增减给付,乃使给付不失其同一性而增减其分量之谓,故应为增加给付之判决时,不得变更给付物之种类,至同条所谓变更其他原有效果,如延期给付之类是,并不包含变更给付物之种类在内。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