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房捐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既明定居民自用之房屋每人未超过一间者,免征房捐,则其超过一间者,自应祗就其超过部份征收之。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房捐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既明定居民自用之房屋每人未超过一间者,免征房捐,则其超过一间者,自应祗就其超过部份征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