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64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48号解释》 院解字第3649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犯汉奸罪死亡后始被举发,如罪证确实,仍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