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65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52号解释》 院解字第365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定得没收之财产,以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者为限。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