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县政府办理烟毒案件经省保安司令部发回复查时,县政府军法机构业已裁撤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者,司法机关自应予以受理。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告诉人,系指有告诉权之人实行告诉者而言,同法第二百十五条之代行告诉人自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