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66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62号解释》 院解字第366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追缴赃物之人犯,如执行刑期已满虽无财产可供抵偿,仍应依法释放。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