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汉奸于告诉或告发时已死亡,应包括于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末段(裁判前死亡)之内,如其罪证确实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汉奸于告诉或告发时已死亡,应包括于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末段(裁判前死亡)之内,如其罪证确实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