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没收已经检察官依法执行者,不因赦免而再行发还,如尚未执行,则除违禁物依法得单独宣告没收外,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自应予以发还。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没收已经检察官依法执行者,不因赦免而再行发还,如尚未执行,则除违禁物依法得单独宣告没收外,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自应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