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67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72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藉势或借端勒索财物罪,祗以行为人凭借其本人或他人之权势或以某种事由为借口,施行恫吓以索取财物为构成条件,不以所藉权势事由在其职务范围内或与其职务有直接关系为必要。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