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67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7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烟毒犯经判处罪刑后,确由医师在监狱实施禁戒并呈报断瘾,如再吸用,应以复吸论。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