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67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7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战时军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款判处罪行之确定案件,于适用罪犯赦免减刑令时,应仍以原判法条为标准,参照本院院解字第三四八八号及第三四九九号解释。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