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68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8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8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隐匿敌伪产业之行为,虽经赦免,但其所隐匿之敌伪产业仍应由处理敌伪产业机关依法处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