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8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3 页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5 条 ( 26.05.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破产法上法院之和解程序进行中,债权人全体于债权人会议期日均不出席者,依同法第五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规定,得视为和解不成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