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7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7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公务员在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而交保,及依刑事确定判决受拘役或判处六月以下徒刑而易科罚金者,与公务员惩戒法第十七条一、三两款规定之情形不同,如其交保中未再羁押及罚金执行完毕,非当然停止其职务。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7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7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公务员在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而交保,及依刑事确定判决受拘役或判处六月以下徒刑而易科罚金者,与公务员惩戒法第十七条一、三两款规定之情形不同,如其交保中未再羁押及罚金执行完毕,非当然停止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