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74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745号解释》 院解字第374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称之“气仿”“无水”“安替比林”“新咖啡”,既非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一条所举之烟或毒及其配合物或化合物,如单纯持有而无配制毒品之确切证明,自不构成该条例第二条之未遂罪。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