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警官对违禁人科处拘留超过法定日数,如系出于故意,应负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责。
声请书
附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
司法院院长居钧鉴查某甲为某警察局警官于处理违禁案件时拟办裁决书对于违禁人丙科拘留超过法令日数签请局长某乙核可即付执行完毕不无疑义现有甲乙丙三说甲说认违禁案件依法亦经裁决程序某甲与某乙应成立共犯刑法第一二四条之枉法裁判罪其已付执行完毕并应成立同法第三○二条第一项之妨害自由罪乙说认处理违禁案件虽经裁决之程序但不在刑法第一二四条所定审判裁判范围之内某甲与某乙均不成立该条之罪仅于执行完毕之情形下成立同法第三○二条第一项之罪丙说认警官处理违禁案件科处拘留纵逾法定日数仍属职务上之行为违禁人失去自由系执行违禁罚裁决书之结果不成立何项罪名原裁决书纵有不当仅可依违禁罚法第四六条提起诉愿以资救济上列各说究以何说为当事关办案适用法律发生疑义理合电请钧座核示祗遵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陈光虞已哿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