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7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764号解释》 院解字第376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吸鸦片经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判处罪刑,并依同条第三项勒令禁戒断瘾后,改吸毒品者,应以该条第三项论处。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