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罪刑法内乱外患罪相当,一经判决确定,纵在缓刑期内,亦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相合,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