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77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776号解释》 院解字第3777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3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汉奸之子在其父犯汉奸罪后,因分居而受有其财产之赠与,该财产仍属汉奸之财产。 (二)已见院解字第三四七六号及第三四七七号、第三四七八号、第三四八三号解释。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