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77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6号解释》
院解字第3777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汉奸之子在其父犯汉奸罪后,因分居而受有其财产之赠与,该财产仍属汉奸之财产。

  (二)已见院解字第三四七六号第三四七七号第三四七八号第三四八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