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78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783号解释》 院解字第3784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之数量超过单照所载数量即系盐与单照不符,如无充分理由提出,应认为其全部为私盐。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