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县司法处对于公诉案件,未经兼检察职务之县长起诉遽为科刑之判决,第二审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毋庸另为如何裁判。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县司法处对于公诉案件,未经兼检察职务之县长起诉遽为科刑之判决,第二审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毋庸另为如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