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5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4、27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自卫队丁某乙守卫队部,望见乡丁某甲背枪行近队部门前,误为匪开枪将其击毙,尚非有犯罪之故意,惟某乙对于某甲之是否盗匪原应注意辨认,如当时情形能注意而不注意,则某乙应负过失致人于死之责。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5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4、27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自卫队丁某乙守卫队部,望见乡丁某甲背枪行近队部门前,误为匪开枪将其击毙,尚非有犯罪之故意,惟某乙对于某甲之是否盗匪原应注意辨认,如当时情形能注意而不注意,则某乙应负过失致人于死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