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6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 34.12.26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4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已见院解字第三五一○号解释。
(二)公务人员盗卖接收物资于未起诉前死亡,其所得财物,应由该主管机关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追缴(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三号解释)。
(三)乙﹑丙二人收买敌伪物资,其成立赃物罪虽应赦免,但其所收买之物资变卖所得赃款已经扣押者,应归属国库,其未经扣押之物资,应由主管机关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