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2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特种刑事案件之被告,在覆判中因病声请停止羁押,除已经覆判法院提审或莅审者外,应由初审法院裁定。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2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特种刑事案件之被告,在覆判中因病声请停止羁押,除已经覆判法院提审或莅审者外,应由初审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