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四十条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之该管高等法院,包括该管高等法院分院在内,已见院解字第三六四○号解释。
(二)立法院立法委员之选举人或候选人对于区选举事务所办理选举人员提起之选举诉讼,归该区选举事务所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