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6 页 相关法条: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 4 条 ( 32.10.1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供买卖标的之银币扣押后,既经法院谕知无罪,自应将原物发还。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6 页 相关法条: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 4 条 ( 32.10.1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供买卖标的之银币扣押后,既经法院谕知无罪,自应将原物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