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88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5号解释》
院解字第3886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称前清内务府之房地自属官产,虽经内务府拨给宗人府第一工厂,仍应补办留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