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汉奸虽于胜利前死亡,但其所遗财产仍不因继承开始而妨害查封或没收(参照司法院解字第三七二二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汉奸虽于胜利前死亡,但其所遗财产仍不因继承开始而妨害查封或没收(参照司法院解字第三七二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