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89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2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3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之复行施打或吸用,不以成瘾为限,来文所述施戒期限届满如合于该条项所定经勒令禁戒断瘾后之条件,则其复行吸食鸦片纵调验无瘾,仍应依该条项处罚,并应注意院解字第三六五○号第三六五一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