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89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893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4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举杀人罪之例,应就死刑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为五年以上七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由法院于此范围内予以裁量。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