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89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895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6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追征价额或以财产抵偿,原为财物无法追缴时之替代方法,判决主文虽仅载明追缴,但如有无法追缴之情形,自可依执行时之财物价额迳予追征,或以其财产抵偿,毌须声请法院裁定。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