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89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6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7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法院检察官对于县司法处之特种刑事判决不得声请覆判,告诉诉人对于该项判决得声请覆判,正式法院之特种刑事判决无声请覆判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