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谓办理选举违背法律,不以违背本法之规定为限,来电第一点所述情形亦属办理选举违背法律。

  (二)同条第二款之规定系指就选举人名册有舞弊情事者而言,来电第二点所述情形不在同条款规定之列。

  (三)来电第三点所述情形并同法第三十六条所谓当选票数不实。

  (四)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诉讼原告胜诉者,即生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结果,提起此种诉讼自应于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定之期间内为之。

  (五)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定之起诉期间自最后投票日期之翌日起算。

  (六)来电第六点所述情形,某一乡镇选举人名册虽因舞弊涉及该乡镇名册选举人达十分之一以上,而未达该县名册选举人十分之一以上者,尚难已与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相当。

  (七)原告提起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定之诉讼有理由时,自应宣告选举无效。

  (八)原告提起当选无效之诉讼,未以当选人资格不符或所得票数不实为理由者,既无从为宣告当选无效之判决,即不能不将原告之诉驳回。

  (九)来电第九点所述情形,原告如系选举人或候选人,虽未自受威胁利诱,亦不得谓原告之适格有欠缺。

声请书

  附陕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代电

  南京司法院钧鉴查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谓办理选举违背法律是否专指办理选举违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之规定而言若违背其他法律如办理选举人或其他选举人侯选人或有威胁利诱诈欺情事指选举人为不正确不自由之投票时是否亦包括在办理选举违背法律之内此发生疑义者一又同条第二款所谓选举人名册因舞弊涉及该册选举人达十分之一以上是否专指选举人名册上记载之舞弊如名册上记载并无舞弊而选举人之选票或因威胁利诱诈欺达选举人名册十分之一以上时是否为选举人名册因舞弊涉及该册选举人达十分之一以上此发生疑义者二又同法第三十六条所谓当选票数不实是否专指故为不实之计算者而言“如计算并无不实仅其计算之票数含有因威胁利诱诈欺之票数在内是否为当选票数不实”此发生疑义者三又提起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订十日之期限此发生疑义者四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谓得有选举日期起十月内提起诉讼究指选举之始日抑指选举之末日或选举人实施选举之日而言此发生疑义者五又“如某县为便利办理选举事务起见按其县属乡镇数目分为若干区选举区如某一乡镇选举人名册因舞弊涉及该名册选举人十分之一以上是否即认为县选举无效抑仅该乡镇选举无效”此发生疑义者六又选举人或侯选人依同法第三十八条提起确认办理选举人员或其他选举人侯选人有威胁利诱或其他舞弊情事之诉法院如认其主张之威胁利诱舞弊情事存在时其判决主文是否即宣示确认某某对某某之选举有威胁利诱或舞弊情事抑应为办理选举违背法律或迳为选举无效之宣示此发生疑义者七又如原告起诉其声明请求认某人当选无效其意亦系求为确认某人当选无效之判决但未以资格不符或所得票数不实为理由而仅以选举有威胁利诱舞弊为主张法院是否毋庸调查威胁利诱舞弊情事迳以原告之诉无理由而为驳回之判决此发生疑义者八又“如原告提起确认办理选举人员或其他选举人侯选人有威胁利诱或舞弊情事之诉仅主张第三人或不特定人有受威胁利诱之情事原告并无被威胁利诱时原告是否有当事人之适格”此发生疑义者九以上各点究应如何办理请电示陕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叩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