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90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1号解释》
院解字第3902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鸦片种子并不含有毒质,其煎水冲服,不构成制造及吸食鸦片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