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90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903号解释》 院解字第3904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收复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开始办公前,军政机关查封移交法院之汉奸财产,在判决未确定前,第三人如以查封物系其所有声请启封发还,应视其起诉与否,由接收之法院或检察官依法办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