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90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905号解释》 院解字第3906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参议员为监察委员之选举人时,于提出自己为候选人之连署不得为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