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9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90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0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924 条 ( 19.12.26 ) 土地法 第 176、178、182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权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或第九百二十四条但书取得典物之所有权,系依法律之规定而移转,其性质为特定继承,自应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