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2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台湾田赋欠户经传案追缴仍不缴纳者,应依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十七条以下之规定办理,原代电所称送请当地司法机关拍卖抵偿之公函,如与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相当,自可认为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2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台湾田赋欠户经传案追缴仍不缴纳者,应依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十七条以下之规定办理,原代电所称送请当地司法机关拍卖抵偿之公函,如与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相当,自可认为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