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1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24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就追诉战争罪犯案内之扣押物,以被追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所有权存在及请求返还所有物之诉,其当事人之适格不因被告战争罪犯而有欠缺,惟在扣押物不应发还所有人之时期,原告仍不得以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声请发还。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1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24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就追诉战争罪犯案内之扣押物,以被追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所有权存在及请求返还所有物之诉,其当事人之适格不因被告战争罪犯而有欠缺,惟在扣押物不应发还所有人之时期,原告仍不得以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声请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