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93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8号解释》
院解字第3939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述情形 (县国代选举事务所准县党部通知党员甲、乙、丙等,或未经中央决定为正式或候补候选人或虽经决定为候选人惟未提出放弃当选声明时,应撤销其候选人资格。) 办理选举自属违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