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94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941号解释》 院解字第3942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兼犯他罪仅就他罪处以死刑,对于汉奸罪因其与执行刑无关出入而停止审判,该汉奸部分如罪证确实,仍得于他罪执行死刑后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