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95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6号解释》
院解字第3957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任原电所称之教务主任者,自应受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任职人员候选及任用限制办法第三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