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95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957号解释》 院解字第3958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述情形,甲迳向丙买回时应依乙卖与丙之地价补偿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