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96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1号解释》
院解字第3962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专供汉奸妻女使用之饰物而不属于汉奸所有者,非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所定应行没收之财产,不得并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