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3 条 ( 37.04.1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付惩戒人于刑事侦查或审判中逃亡者,在被通缉期内其刑事程序既未终结,自不得开始惩戒程序。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3 条 ( 37.04.1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付惩戒人于刑事侦查或审判中逃亡者,在被通缉期内其刑事程序既未终结,自不得开始惩戒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