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各省市县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遴选补充规程第五条所称之现任官吏,系指委任以上之文职(派任人员亦同)及尉官以上之军职而言,省通志馆馆长如即为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之主任委员,自非现任官吏,国营事业机关之职员如非委任以上之文职,亦非现任官吏。
(二)遴选之省参议员为现任官吏时,虽其原任官吏未经辞职,在未撤销遴选案之前,仍得为选举监察委员之选举人,不得认其选举为无效 (参照院解字第三九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