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97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6 页相关法条:票据法 123 条 ( 18.10.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合作社法第三条第四款组织之信用合作社,非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称之银钱业。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