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原代电所述情形 (国大代表依中央颁布选举进行程序注意事项原规定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选举,二十四日将各乡票匦集中县城,二十六日开票完毕,今有某县某某两所一距县城九十里一距县城八十里,如期选举完毕后,派往该各乡之管理员即于二十四日返县,独留票匦于乡,待其他各乡票匦解集县城开票完毕后,于二十七日下午六时始将票匦解到县城,选票应否有效。) 如无乙说所称之舞弊行为 (乙说封条可随时更换,纵属完整然无正当理由而延迟数日,即可于延迟期间内开视匦内投票结果,或视县城开票情形如何,随时将选票抽出或加入另行贴封。) 尚难谓有使该县选举发生相异结果之虞,自非选举无效之原因。